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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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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军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朱国军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4-24 10:48:56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中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军,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住所

国军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4-24 10:48:56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中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军,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范伟彪,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靖,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赵冲,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朱国军因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以下简称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国军,被上诉人王屋分局委托代理人李靖、赵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王屋分局2013年8月19日作出了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3〕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屋分局认定“2013年8月7日上午8时许,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东官桥村南侧巨力钢丝绳项目工地施工期间,东官桥村民朱国军来到施工现场,采取拽施工挖掘机驾驶室把手、站到挖掘机前面的方式阻止施工长达4个小时”,认为朱国军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国军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一审中朱国军诉称:2013年8月7日8时许,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几十名在其村(即济源市承留镇东官桥村,以下简称东官桥村)南侧动用挖掘机开挖地基,修建围墙。因该管委会涉嫌违法占地,包括其在内的村民阻拦挖掘机施工,要求出具合法征地手续,该管委会不予理会。经包括其在内的村民调查,该征地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被征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方能征收,而本次征地没有国务院的批准手续;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地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次征地东官桥村民未见到任何征地公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且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而本次征地东官桥村民未见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未收到任何补偿款。根据以上违法事实,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的“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中规定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和“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中规定的“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在违法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施工严重侵害了其等村民的权利,其阻止修建围墙征地是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违法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处罚,而本案中虎岭集聚区管委会的施工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利益,而其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应当受到处罚。其在现场只是在要求提供征地手续时拽了挖掘机驾驶室的把手一下,随后就不存在阻拦行为,故王屋分局认定其阻拦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间长约4个小时的情况根本不存在,而且王屋分局已被改为王屋派出所,已不存在,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王屋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对其进行国家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撤销王屋分局作出的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3〕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王屋分局支付其赔偿金10000元。

一审中王屋分局辩称:东官桥村原属济源市承留镇管辖,2012年11月28日经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2013年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豫政土[2013]757号批文,批准济源市人民政府征收东官桥村部分土地,作为济源市2013年度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2013年7月下旬,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将土地赔偿款等相关款项拨付至济源市承留镇东官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官桥村委会)账户。而且其局从成立至今没有被撤销过,具有行政处罚职权。其局对朱国军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查明:2013年5月8日,因济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东官桥村的土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制作了征地预公告,并委托虎岭集聚区管委会进行张贴,2013年5月9日,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将该征地预公告张贴在东官桥村的村委会公告栏中。2013年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豫政土〔2013〕757号土地管理文件即《关于济源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济源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23.5227公顷,其中包括东官桥村集体耕地21.8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5369公顷。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征用东官桥的土地中的185.6亩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2013年7月14日,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将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的185.6亩土地的补偿款9651200元(每亩52000元)支付给了东官桥村委会。

2013年8月7日8时许,在虎岭集聚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巨力钢丝绳项目工地进行施工时,东官桥部分村民以未见征地批文和征地补偿款未予支付为由来到施工现场阻挡施工,经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和东官桥村干部劝解,仍继续阻挡,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达4个小时左右。朱国军参与了阻挡施工行为,并采取了拽挖掘机驾驶室把手的方式。王屋分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朱国军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于2013年8月19日15时33分向朱国军告知了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时朱国军拒绝签字。当天,王屋分局作出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3〕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朱国军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16时41分送达朱国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