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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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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仙诉汝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国平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李荣仙诉汝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国平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4-23 10:46:14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平行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荣仙,女,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上诉人李荣仙

李荣仙诉汝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国平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23 10:46:14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平行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荣仙,女,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上诉人李荣仙因其诉汝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6日为第三人王国平颁发汝土国用(1999)字第0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荣仙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在2012年4月份从原骑岭公社王庄大队2队已故队长郝长海的儿子郝怀手中拿到原征地协议的,上诉人也是在这个时候才知道被告的颁证行为所存在的问题,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所以上诉人认为其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故诉请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李荣仙诉请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6日为第三人王国平颁发的汝土国用(1999)字第000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其所提供的举证材料(即:2000年9月6日汝州市骑岭乡土地管理所的《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中,显示上诉人李荣仙已知道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王国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李荣仙在2014年2月8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土地证的颁证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审 判 员   徐怀叁

二〇一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