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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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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景润违法占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景润违法占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4-22 15:36:48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景润违法占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4-22 15:36:48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景润,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93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93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 9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