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22 15:34:04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樊建设 地址新密市米村镇孟庄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10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105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 10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