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4-22 15:31:5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马世民 地址新密市刘寨镇西马庄村同心寨。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91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91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 91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