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22 08:53:5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全营,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狗省,女,193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刘店镇后山村尚西组。 上诉人赵全营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确公(刘)行罚决字(2013)264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7月15日7时许,因宅基地纠纷确山县刘店镇后山村尚西组村民赵全营将同组村民李狗省打伤。确山县公安局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