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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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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水务局与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水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新密市水务局与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水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05 17:07:47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 地址新密市农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栋晓

新密水务局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05 17:07:47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

地址新密市农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栋晓,新密市水政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

地址新密市城关镇西瓦店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在新密市城关镇西瓦店村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