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05 17:07:47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 地址新密市农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米栋晓,新密市水政监察大队科员。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 地址新密市城关镇西瓦店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新新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在新密市城关镇西瓦店村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3]第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