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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葛瑞撤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提交日期: 2014-05-05 10:13:4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金行初字第2号 原告葛瑞,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文兴,局长。 原告葛瑞不服被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不

提交日期:2014-05-05 10:13:4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金行初字第2号

原告葛瑞,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文兴,局长。

原告葛瑞不服被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瑞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瑞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葛瑞负担。

审  判  长  黄卫勇

审  判  员  陈  虎

审  判  员  郭秀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