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彦玲因诉被上诉人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24 18:34:58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漯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彦玲,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照民,男,汉族,1947年8月4日生,系张彦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 法定代表人王二星,镇长。 委托代理人贾长顺,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广民,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彦玲因诉被上诉人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彦玲的委托代理人张照民、李剑峰,被上诉人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长顺、李广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2)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茹重岩 审 判 员 杨国庆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