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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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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民与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于中民与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4-24 17:58:5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中民,男。 委托代理人杨作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中民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4-24 17:58:5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中民,男。

委托代理人杨作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郭忠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光辉,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于中民诉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封丘县国土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于中民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承租黄德镇南于村土地。封丘县国土局因中天公司在该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和挖坑取土行为,分别于2007年8月9日作出封国土资罚[2007]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09年9月24日作出封国土资罚[200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天公司罚款共计450000元。于中民系封丘县黄德镇南于村5组村民,2013年1月25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封丘县国土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封丘县国土局对中天公司罚款450000元的政府信息。封丘县国土局收到申请后未给予答复,故于中民诉讼至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封丘县国土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并保存有其对中天公司罚款450000元的政府信息。于中民作为黄德镇南于村村民,向封丘县国土局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封丘县国土局收到于中民的申请后,未在法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是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故封丘县国土局未在法定工作日内对于中民予以答复违法。封丘县国土局的行为是未在法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并未明确表示对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故对于中民要求依法判决封丘县国土局政府信息不公开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于中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封丘县国土局向于中民公开其对中天公司罚款450000元的政府信息。二、驳回于中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封丘县国土局承担。

上诉人于中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虽然封丘县国土局没有明确表示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上诉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已经构成了“政府信息不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封丘县国土局有义务向上诉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驳回了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实属错误适用法律。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加判确认封丘县国土局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违法。

被上诉人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二审没有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如果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本案中,于中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封国土资罚[2007]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封国土资罚[2009]4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于中民的申请,向于中民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于中民向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封丘县国土资源局逾期不予答复,于中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向于中民公开其对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罚款450000元的政府信息,是正确的。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对于于中民的申请没有答复,但并没有作出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意思表示,所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故于中民请求判决确认封丘县国土局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中民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中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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