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14 19:24:31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路玺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富源街6号。 法定代表人崔现华,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克利,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路征,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机场路南路民航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治福,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元志,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3)文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就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发改投资[2011]172号《关于中太﹒万象城项目核准的批复》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而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此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蔡 梅 代理审判员 袁武明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