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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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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苏哲勋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李宝森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关于原告苏哲勋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灵宝市涧西区解放村四组、李宝森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5-07 09:35:5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辖字第11号 关于原告苏哲勋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及第

关于原告苏哲勋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灵宝市西区放村四组、李宝森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07 09:35:5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辖字第11号

关于原告苏哲勋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灵宝市涧西区放村四组、李宝森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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