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刘玉安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湖滨区国土资源局、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07 09:34:05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辖字第9号 关于原告刘玉安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湖滨区国土资源局、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