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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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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芳与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治安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王素芳与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治安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5-20 17:11:2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芳,女,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松欠,男,汉族,1957年1

王素芳与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治安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5-20 17:11:2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洛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芳,女,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松欠,男,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

负责人李宏伟,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力强,该派出所副所长。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小雪,女,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雪莲,女,汉族,1948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王素芳因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欠,被上诉人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韩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小雪、张雪莲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早上,第三人张小雪、张雪莲,媒人李妮妮到原告王素芳家门口,向原告王素芳要求返还彩礼(因原告王素芳之女王易丹与第三人张小雪之子刘利强退婚),发生吵骂,原告王素芳报警,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赶到现场,将张小雪、张雪莲等人进行批评并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该所认为,张小雪、张雪莲等人到王素芳家门口吵骂的行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小雪、张雪莲不予处罚,并作出偃公行(翟)不字[2011]第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原告王素芳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

销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作出的偃公行(翟)不字[2011]第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作出的偃公行(翟)不字[2011]第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素芳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王素芳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素芳上诉称,本案一审判决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判决书上没有加盖法律文书送达专用章,故该判决无效。上诉人家住翟镇中心大街,原审第三人在上诉人家门口辱骂上诉人,其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上诉人,张小雪具有教唆他人公然侮辱上诉人的情节,而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侮辱他人的行为不予处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被上诉人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答辩称:上诉人王素芳与原审第三人张小雪因儿女解除婚约退彩礼一事发生纠纷,两家发生争执。2011年6月18日,张小雪和其姐张雪莲、媒人李妮妮到王素芳家门前吵骂索要彩礼。王素芳报警后我所民警赶到现场,对张小雪等人进行批评并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王素芳、张小雪、张雪莲、王天应、李妮妮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我所认为张小雪、张雪莲等人因纠纷到王素芳家门口前吵骂的行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小雪、张雪莲不予处罚并无不当。我所偃公行(翟)不字[2011]第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孟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并判决驳回王素芳的上诉请求。

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对证据的认定与原审一致,根据合法有效证据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王素芳与张小雪因儿女解除婚约退彩礼一事产生纠纷,后王素芳与张小雪、张雪莲发生吵骂。偃师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经立案调查后认为张小雪、张雪莲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遂作出偃公行(翟)不字[2011]第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王素芳上诉称张小雪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素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