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了笑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行政不作为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6:07: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11号 王子笑: 关于你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行政不作为一案,你不服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04号行政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确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成立。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诉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你曾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过办理工伤认定的事宜,但你提交的视听资料等不能证明已经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的事实。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收到你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