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5:38: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8号 郑全礼: 你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河南省人社厅)退休审批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28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参加工作的时间问题,已于1985年你从郑州铁路局退休时审批确认为1953年1月。河南省人社厅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豫人社养老[2012]1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郑全礼同志参加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系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系重复处理行为,原审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