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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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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华诉河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赵中华诉河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5:32: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4号 赵中华: 你因诉河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程序不公正,适用

中华河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5:32: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4号

中华

你因诉河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程序不公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重新审理该案。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向河南省公安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河南省公安厅公开办理你投诉的相关信息,并请求河南省公安厅明确是否受理你的投诉,受理后办到何种程度。河南省公安厅收到该申请后,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答复。该答复是河南省公安厅对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告知行为,实质为河南省公安厅对你信访事项的办理进程的说明,对你不产生行政诉讼意义上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该答复本身对你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原审裁定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