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义与被申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5:15:1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申字第17号 申诉人张丙义与被申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郑行终字第89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张丙义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决定对该案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于东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