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沈道珍、陈敏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原告沈道珍、陈敏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4:47:0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沈道珍,女,汉族,1937年10月9日生。 原告陈敏(系沈道珍长女),女,汉族,1962年6月19日生。

原告沈道珍、陈敏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理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4:47:0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沈道珍,女,汉族,1937年10月9日生。

原告陈敏(系沈道珍长女),女,汉族,1962年6月19日生。

原告陈杰(系沈道珍次女),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第三人开封市物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亮,总经理。

第三人陈俊(系沈道珍之子),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生。

原告沈道珍、陈敏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房地产位于金明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