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4:47:0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沈道珍,女,汉族,1937年10月9日生。 原告陈敏(系沈道珍长女),女,汉族,1962年6月19日生。 原告陈杰(系沈道珍次女),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第三人开封市物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亮,总经理。 第三人陈俊(系沈道珍之子),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生。 原告沈道珍、陈敏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房地产位于金明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