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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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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国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原告李治国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4:46:1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0号 原告李治国,男,汉族,1940年4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潇菁,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生。 被告

原告治国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4:46:1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0号

原告治国,男,汉族,1940年4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潇菁,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生。

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原告李治国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房屋位于龙亭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