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4:45:3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尕果,区长。 原告李立无诉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房屋位于金明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