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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爱凤诉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原告李爱凤诉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4:44:4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汴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爱凤,女,汉族,1964年5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生。 被告

原告李爱凤诉被告开封市禹王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4:44:4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汴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李爱凤,女,汉族,1964年5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生。

被告开封市禹王台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汤超,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李爱凤诉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爱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长顺,被告禹王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汴禹政[2013]90号《关于对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李爱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该补偿决定书认定,被征收人李爱凤的房屋位于禹王台区官坊西街69号,在征收范围内。经多数被征收人选择,由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迪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李爱凤的房屋产权证件为(1)汴房地产权证第3377812号,产权性质为私产,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为45.33平方米,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4259元,(2)1984年前房屋经有关部门认证合法建筑面积为18.32平方米,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9388元。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将方迪评估公司作出的《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

1、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43647元。

2、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被征收人房屋自行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43094.10元。

3、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搬迁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计人民币636.50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3个月,计人民币1909.50元。

4、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附属物补偿费用为人民币4140元。

5、经核算,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193427.10元,由区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区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用房位于广宇新城小区3号楼中单元5层西南户,建筑面积80.37平方米,期房。该安置房政府限定价2400元/平方米,市场优惠价2800元/平方米。

1、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结算,由区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调换房屋差价人民币18040.60元。

2、区征收部门应补偿被征收人部分: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搬迁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期房按双倍计发搬迁费,计人民币1273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36个月,计人民币22914元。附属物补偿合计人民币28327元。

第1、2项费用相抵后,区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人民币10286.40元。费用结清后,该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李爱凤所有。

二、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指挥部征收(五)组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腾交被征收房屋。逾期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李爱凤不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汴政复决[2013]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建设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2、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3、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的复函》;4、《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张贴照片1张;5、《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及张贴照片1张;6、《关于对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概算审核申请的回复》;7、资金到位证明;8、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签到本及会议记录;9、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表;10、《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1、[2013] 2号《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2、《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13、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征求意见表样表;14、各征收组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汇总表;15、《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张贴照片1张;16、评估结果公示照片1张;17、李爱凤汴房地产权证第3377812号房地产权证;18、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房产现状图;19、李爱凤具结书;20、《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3份(分户报告编号分别为禹-XV-74、禹-XV-140、禹-XV-141)及送达回证;21、征收补偿安置算账单2张;22、汴禹政[2013]90号《关于对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李爱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1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