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2:25: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9号 你厂诉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重新审理该案并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复查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在向河南省新郑市古韩防水建材厂颁发新城集字第4078号房屋所有权证前,已经将该证项下的部分房产登记在李群章的名下,新郑市人民政府为河南省新郑市古韩防水建材厂颁发房屋产权证的主要事实不清,新郑市人民政府对此作出处理,撤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无不当,故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处[2011]4号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你厂认为新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处[2011]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但你厂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你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厂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厂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