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2:11:1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03号 陈长水: 你因陈保才诉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42号行政判决,驳回陈保才请求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为陈长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 经复查,本院认为,关于陈保才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已经生效的(2010)郑行终字第194号行政裁定已经认定陈保才的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属于法院生效裁判已决事项,应当直接认定。关于荥集建(94)字第10121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否合法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并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时陈长水系城镇户口,而荥阳市人民政府仅依据地籍调查表即为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撤销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