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2:08: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12号 常宝欣: 你诉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55号行政赔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55号行政赔偿判决,改判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赔偿你各项损失50万元。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与李强因宅基地纠纷向孟庄镇政府多次反映,但没有得到处理。2011年12月7日你向孟庄镇政府申请划分你与李强两家宅基地四至界限及位于中间围墙所占地的使用权归属,孟庄镇政府于2012年6月4日作出了处理意见。你对该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了该处理意见。 你现要求孟庄镇政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宅基地被占27年,共27万元、由此引起的信访、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验指纹费、交通费、信函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费共21万元以及李强逼迫你倒房致使你经济损失2万元。因宅基地被占及倒房造成的损失应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因信访和诉讼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均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