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9:03: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留安等62人。 委托代理人邹火发,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冯俊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家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留安等62人因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我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我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62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喜梅、王小香及委托代理人邹火发、梁勇,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俊奎、黄琨,第三人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郑州市金水区十二里屯村村民,2006年9月,金水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原告等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宅基地被他人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2007年6月,原告等77户开始起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将原告等人的宅基地转为国有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在原告宅基地上颁发的郑国用(2007)字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件在郑州中院重审已开过庭,但至今未作出判决。2012年6月19日,郑州中院重审开庭过程中,作为案件第三人的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郑国用(2011)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才得知:被告在原告的宅基地争议正处于诉讼过程中且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私自为他们办理土地证。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特具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郑国用(2011)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注明不同意收归国有)、160户村民的向国土局提交的不同意转国有意见书,因此市政府对原告不同意转国有是知情的;3、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照片一张,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地违法。4、2006年8月15日十二里屯村委会同第三人签署的协议,证明第三人在2006年就已经介入开发,其不构成善意取得。 被告辨称:一、张留安等65人既非该涉案国有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也非使用权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涉案土地证的行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和张留安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张留安等人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涉案宗地在2004年11月12日十二里屯村民委员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十二里屯村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关于本村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决议》之前是集体土地,后根据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在该村村委会名下,被告为其颁发了郑国用(2007)字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城中村改造的要求,该证被依法注销,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被登记在政府名下,后通过挂牌出让给第三人,签订出让合同、作出用地批文、颁发本案所诉的三个土地证。涉案宗地在依法转为国有土地之后的处置已经和张留安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涉案土地挂牌出让前登记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名下,属政府收回土地。出让方案在出让前经被告批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7月28日在《郑州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了郑国土资交易告字(2009)1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并于2009年9月3日在郑州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了《挂牌出让结果公示》,第三人与另外2家组成的联合体竞得涉案宗地,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2009年签订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根据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等步骤进行,为第三人颁发郑国用(2011)第0036、0037、00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三、即使张留安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也超过了起诉期限。被告于2011年颁发了涉案的三个土地证,并且第三人已经将涉案土地开发,该村部分村民已经入住安置房,商品房也已进入销售环节,原告等人应该早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将涉案土地证颁发给第三人,其起诉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提交证据有:一、1、(2012)郑行初字第40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2、行政起诉状一份;3、原告名单。本组证据证明(2007)年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申请中止本案诉讼。二、1、2006年郑州市城市建成区示意图;2、土地登记申请书;3、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4、照片;5、指界委托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6、申请;7、土地登记具结书;8、决议;9、承诺书;10、证明;11、金政函【2006】37号;12、郑国土资文【2007】4号;13、关于对十二里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进行初始登记的请示、批复材料;14、委托书、通知单、缴款通知书;15、证明。本组证据证明该宗土地在颁发本案所诉的土地使用证之前依法转为国有,注销原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地籍调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十二里屯村村民委员会颁发了(2007)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三、1、关于收回十二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开发用地的请示;2、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情况说明;4、【2009】32号会议纪要;5、郑政土(2009)182号;6、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二里屯村城中村改造土地有关问题的函;7、金政文【2009】35号。本组证据证明该宗土地依法被收归国有。四、1、土地登记情况证明、土地登记卡;2、十二里屯城中村改造方案请示、批复、处理材料;3、公开出让的申请;4、招拍挂材料;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郑国土资函【2010】250号。本组证据证明该宗土地出让过程合法。五、1、郑国用(2011)第0036号土地使用权证材料;2、郑国用(2011)第0037号土地使用权证材料;3、郑国用(2011)第0036号土地使用权证材料。本组证据证明颁证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通过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发该宗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