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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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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文诉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崔庆文诉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8:56:5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崔庆文(原审原告)女,1966年10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庆玲,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崔庆文郑州市公安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8:56:5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崔庆文(原审原告)女,1966年10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庆玲,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海斌,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曾用名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明选,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鑫民,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尹铎,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民警。

上诉人崔庆文因诉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庆文及委托代理人崔庆玲、温海斌,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委托代理人宋鑫民、尹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