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8:56:5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崔庆文(原审原告)女,1966年10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庆玲,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海斌,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曾用名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明选,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鑫民,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尹铎,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民警。 上诉人崔庆文因诉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庆文及委托代理人崔庆玲、温海斌,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委托代理人宋鑫民、尹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