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8:50:1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74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李建军,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蔡亚平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蔡亚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岳嵩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亚平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亚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亚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