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8:40: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77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涛,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琦,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靳江涛,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伟伟,女,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新颖,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礼宝,男,汉族,1934年1月3日出生,郑州印染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子钦,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和靳江涛因土地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涛、张国琦,上诉人靳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颖、靳伟伟,被上诉人宋礼宝的委托代理人岳卫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