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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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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江涛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靳江涛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8:40: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涛,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法

江涛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8:40: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涛,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琦,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靳江涛,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伟伟,女,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新颖,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礼宝,男,汉族,1934年1月3日出生,郑州印染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子钦,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和靳江涛因土地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涛、张国琦,上诉人靳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颖、靳伟伟,被上诉人宋礼宝的委托代理人岳卫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