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8:33:57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92号 法定代表人袁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坤,该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珮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