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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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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亚平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蔡亚平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8:32:3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73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吕宇航,郑

亚平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8:32:3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73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蔡亚平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亚平,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岳嵩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亚平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亚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亚平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