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8:32:3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73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蔡亚平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亚平,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岳嵩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亚平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亚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亚平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