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18:26:4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23号 原告王书其,男,汉族,1949年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国学,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锋,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燕平,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王书其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其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其承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 ○一四 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