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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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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新爱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康新爱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18:18: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120号 原告康新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

新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18:18: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120号

原告康新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不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到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