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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喻田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王喻田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21:06:3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豫法行终字第15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豫法行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喻田,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郑

王喻田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议决定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21:06:3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豫法行终字第15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豫法行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喻田,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庙张村23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王喻田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9月11日,王喻田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邮寄举报材料,要求其立案查处郑州市城郊联合社祭城供销社弄虚作假取得郑州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企业资质的行为。2012年9月12日,省住建厅收到王喻田举报材料。2012年11月5日,省住建厅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并于同年11月20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王喻田,王喻田拒绝签收。2012年12月29日,王喻田以省住建厅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省住建厅对其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王喻田向省住建厅邮寄举报材料属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受到举报材料后应在60日内办结,省住建厅于2012年11月20日将《信访事项告知书》邮寄给王喻田属逾期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省住建厅已对王喻田信访事项进行依法处理,无需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豫政复决(2013)11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省住建厅逾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王喻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最高法院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是否可诉作出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住建厅对王喻田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对王喻田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后王喻田不服省住建厅处理结果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虽作出豫政复决[2013]11号行政复议决定,但实质上仍是对王喻田信访事项的后续处理行为,对王喻田实体权利义务亦未产生实质影响。二、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王喻田若对有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通过向相应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的方式进行救济。王喻田所诉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对王喻田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喻田的起诉。

王喻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裁定依据最高法院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是否可诉的批复作出的不再责令省住建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依法撤销而不是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适用最高法院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是否可诉的批复的规定认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王喻田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驳回王喻田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对王喻田的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一)一审裁定认定的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王喻田提出的拒收《信访事项告知书》的理由,不影响一审定认定王喻田拒收《信访事项告知书》的事实,对于本案的裁判也没有法律意义。

(二)王喻田向省住建厅反映问题的方式和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王喻田向省住建厅反映的问题是郑州市城郊联合社祭城供销社弄虚作假取得郑州市兴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企业资质。但王喻田只是祭城供销社的一个职工,祭城供销社是否投资设立公司以及公司如何经营的问题与他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省住建厅也没有必须回应他的法律责任。信访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阶段它一般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反映意见的一种方式,而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并不适用法律程序。本案中,虽然建设行政机关具有管理房地产企业资质的职能,但由于王喻田与他要求省住建厅履行的具体职责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能启动一个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程序。对于王喻田反映的意见,住建厅可以作为一个政治问题对待,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这类问题可以归类为信访问题。王喻田对有关国家机关对他反映的问题的处理不服,可以按照专门的信访工作程序继续反映。

(三)对于王喻田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信访人对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喻田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问题,对他因不服省住建厅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

审  判  长      宋炉安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