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东村民组、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西村民组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东村民组、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西村民组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21:02:5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

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东村民组、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西村民组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提交日期:2014-05-20 21:02:5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东村民组。

负责人魏振祥,组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西村民组。

负责人项瑞长,组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国定,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刚,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阳,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席庄村民组。

负责人席正朝,组长。

委托代理人席正军,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泌阳县陈庄乡盘古村席庄。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东村民组、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柏神庙西村民组(以下简称柏神庙东、西村民组)因诉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的负责人魏振祥、项瑞长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彦东,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刚、杨林,一审第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春阳,一审第三人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民委员会席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席庄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席正军、李昕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3]5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责令泌阳县人民政府对争议的停车场所在荒坡部分及稻场部分重新进行确权。柏神庙东、西两村民组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席庄组与柏神庙东、西组争议地位于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从柏神庙组上盘古山的路西,四至为:北至小沙沟,南至大沙沟,西至河,东至上盘古山路。争议地共分四部分,分别是柏树坟以北的耕地和荒坡、白田冲水田和堰塘、稻场部分、停车场所在荒坡部分。柏树坟以北的耕地和荒坡、白田冲水田和堰塘及稻场部分在土改时是柏神庙的,在1959年前,王老庄、席庄、柏神庙三个庄是一个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当时,席庄没有田,只有旱地,王老庄、柏神庙均有田和旱地,这两个庄工分高,席庄不愿意。1959年左右,经柏神庙队长、席庄队长协商,将白田冲的田割给了席庄。争议区停车场部分土地解放前属柏神庙人陈治文所有,土改时,席庄贫农席运田因是外来户,没有柴坡,经盘古乡农会将停车场所在的坡中间有松树、麻栗的一部分长80米,宽35米的山坡分给席运田砍柴用,现停车场推平的地方。1962年四固定时盘古村委进行了农村“四固定”,当时按土改时的政策,没动的坡和地原属谁归谁。1962年四固定后,柏神庙村民组开始管理使用柏树坟以北的耕地和荒坡至今。白田冲水田和堰塘则由席庄组一直管理使用。对于稻场部分泌阳县政府未查明该部分争议地四固定至1992年之间的管理使用状况。对于停车场荒坡部分,席庄组与柏神庙东、西组均主张该部分土地四固定时固定在其组,但双方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1980年以前,停车场所在坡的树木已被柏神庙、席庄村民全部砍伐掉。1991年席庄组将该荒坡开办为停车场,由村组经营管理,目前荒废。1992年,席庄组把停车场以西的山坡、白田冲水田和堰塘及堰塘以北的坡(即现稻场所在的坡)发包给了本村农民席正朝经营管理至今。1996年,因收荒地费引发席庄组与柏神庙东、西组关于上述全部争议土地的权属争议。1999年4月28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泌政土[1999]02号《关于对陈庄乡盘古村委席庄组与柏神庙东、西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柏神庙东、西组不服该决定,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1月15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1999)泌行切字第212一21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土[1999]02号《关于对陈庄乡盘古村委席庄组与柏神庙东、西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柏神庙东、西组再次申请确权,2000年9月13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将争议区内现停车场所在坡的南至大沙沟,北至东堰塘,西至应着堰塘埂的高石头,东至应着堰塘埂的高石头往东80米处山坡土地的所有权归席庄组所有;其它土地(白田冲水田、东堰塘和上白田冲水田包括边沟3米宽的生产路除外)的所有权归柏神庙东、西组所有。2000年11月5日,原泌阳县国土局陈庄国土所工作人员栗坡、高建春和曹兴照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向席庄组送达上述决定书时,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并说明情况,留置送达回证上的见证人仅是上述三名国土所的工作人员,缺少相应基层组织见证人员签字。2013年3月5日柏神庙东、西组以席庄组村民席正朝为被告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在争议土地内建房及栽树。在诉讼过程中,席庄组于2013年5月13日就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提起复议申请。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根据席庄组的申请,具有行政复议职权,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000年9月3日第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后,2000年11月5日向席庄组送达的行政决定书回证上,只有土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签字,注明席庄组拒签,而无其他基层组织人员的见证签名,不符合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留置送达的规定,亦不符合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的规定。因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没有将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处理决定送达给席庄组,并无不当。席庄组在2013年3月与柏神庙东、西组的民事诉讼中知道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超过复议期限。柏神庙东、西组诉称处理决定已于2000年11月5日送达给席庄组,不应受理席庄组的复议申请,此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的柏树坟以北的耕地和荒坡,白田冲水田和堰塘,经庭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柏树坟以北的耕地和荒坡从1962年至今,由柏神庙东、西组管理使用,白田冲水田和堰塘由席庄组管理使用,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将此分别确权给柏神庙东、西组和席庄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的理由正确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争议的停车场所在的荒坡及稻场部分,从泌阳县人民政府及柏神庙东、西组和席庄组提供的证据审查,三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对于荒坡权属确定,1962年“四固定”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确权原则,应当按实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确权。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认定泌阳县人民政府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荒坡大部分确权归柏神庙东、西组所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正确。关于稻场部分的争议,从审查的证据可以确认1992年后,席庄组村民席正朝在此建房实际管理使用,对1992年以前的使用情况,泌阳县人民政府在确权时没有查清,也没有充分考虑该地方的实际管理使用情况,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认定泌阳县人民政府就该部分的确权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属正确。因此,柏神庙东、西组诉称停车场荒坡及稻场部分归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撤销的驻政复决字(2013)50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柏神庙东、西组的起诉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辩称理由及席庄组的述称理由充分,对其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柏神庙东、西组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