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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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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征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李小征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 提交日期: 2014-05-20 21:01:0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征,男, 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西许村七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

李小征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

提交日期:2014-05-20 21:01:0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征,男, 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西许村七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第一行政区黄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宇燕,该市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源市区沁园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局局长。

李小征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在立案受理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先行受理李小征的行政复议申请,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小征的起诉。

李小征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该院7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同年11月11日,上诉人以挂号邮寄方式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11月15日法制办电话通知上诉人不予受理。以上两机关的行为均反映了济源市人民政府的权利渗透,是想给政府方面以更大的活动空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重新审理。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李小征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批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1月25日之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了李小征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批复申请复议一案。2014年1月7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诉讼。

本院二审认为:李小征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批复等行为不服,既提起了行政诉讼,又提起了行政复议,由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在先,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在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案应由受理在先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管辖,李小征向法院的起诉,应予驳回。李小征可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审查情况,依法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小征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