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0 20:51:4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文劳路3号院7号楼50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蔡亚平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亚平、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范淮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豫政复驳[2013]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查明:2012年9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称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管局”)制定的原工业院拆迁安置政策存在多项违法情形,请求依法予以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013年12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投诉作出复函,蔡亚平不服该复函,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投诉事项所作复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驳回蔡亚平的行政复议申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9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蔡亚平邮寄的投诉材料,称省事管局制定的原工业院拆迁安置政策存在多项违法情形,请求省政府依法予以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同年12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申请人投诉给予答复,告知其调查处理情况,认为省事管局制定的工业院拆迁安置政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蔡亚平对河南省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复函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复函,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河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1月1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蔡亚平的行政复议申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蔡亚平对省事管局有关安置政策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投诉,意欲通过行使申诉、控告权,启动省政府对省事管局的层级监督。省政府对投诉作出复函后,又对蔡亚平针对复函的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该复议决定直接影响的是蔡亚平的申诉、控告权,并不直接侵犯原告蔡亚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蔡亚平所诉该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蔡亚平的起诉。 蔡亚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第一,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省事管局制定的原工业院拆迁安置政策存在多项违法情形,上诉人请求省政府依法予以查处,是要求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属于投诉或信访反映问题的类别。第二、河南省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复函,是对本人这一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有关财产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财产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后果。因此,复议决定认为河南省政府法制办的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第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其目的是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的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8条的全部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其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 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上诉人投诉作出的复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河南省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答辩人所作的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蔡亚平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其下级机关的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及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属于投诉。蔡亚平对省事管局有关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书面反映,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对省事管局的该项工作行使撤销、纠正的行政职权,该行为是蔡亚平行使行政申诉、控告权的表现,其法律上的后果是启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层级监督机制。该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监督的相对人是下级行政机关,形成的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并不能针对蔡亚平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作出行政行为。故上诉人称其提交的反映材料是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对个人的人身、财产权保护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被蔡亚平作出的复函属于行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被蔡亚平的投诉作出的复函,主要内容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省事管局发出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并对省事管局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进行了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告知。该复函显示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复函是对蔡亚平所反映问题的客观回复和告知,且没有设定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不具有可诉性。 因对投诉事项所作的复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河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驳回其对复函的复议申请合法,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适当。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亚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