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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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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云霞诉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原告杨云霞诉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5-22 18:26:1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漯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杨云霞,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

2016/0106/164460.html">原告杨2015/1120/136855.html">云霞诉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8:26:1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漯行初字第14号

原告云霞,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林新国,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杨云霞丈夫。

委托代理人臧梵清,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汇川,区长。

委托代理人褚卫涛,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会军,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杨云霞诉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胜利、邢芳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后,根据案件需要,本院要求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补充了相应证据,并于2014年4月8日对源汇区人民政府补充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杨云霞的委托代理人林新国、臧梵清,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褚卫涛、马高峰,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云霞诉称,(一)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缺乏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转文件等法定要件。(二)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手续、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未进行公示、案件所涉安置补偿方案未征求意见、未告知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未对被征收人优先住房保障,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答辩称,( 一 )被告对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法定要件齐全。( 二 ) 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工作符合法定程序。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法定要件、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杨云霞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东吴庄村民委员会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其口头答辩意见同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具备法定要件。(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围绕第一个焦点问题,即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2013】29号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具备法定要件的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一)漯河市源汇区发改委、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源汇分局关于干河陈乡东吴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复函。分别证明东吴庄城中村改造符合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原告未对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复函发表质证意见,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复函、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源汇分局复函不予认可,理由是被告未提交规划图。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函未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复函、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源汇分局复函不予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未提交规划图,但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制作规划图,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复函、漯河市城乡规划局源汇分局复函均明确了东吴庄城中村改造符合漯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而且东吴庄城中村改造是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2013年1月至2015年底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故应认定东吴庄城中村改造符合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关于对源汇区东吴城中村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审核的批复【漯两改(2013)20号】、漯河市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东吴城中村改造(一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通报》、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示照片。证明东吴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了漯河市相关机构审核、意见反馈和修改情况并经公示。

原告质证后认为,征收补偿安置应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被告未完成审核程序。被告未重视和采纳被征收人意见,对被征收提出的补偿面积小的意见,未予增加,证明未重视、采纳被征收人意见。对征求意见、修改情况的公示照片不予认可,被告无法证明何时张贴、在哪里张贴。

本院认证意见,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漯河市政府统筹制定全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工作目标,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两改”办),负责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具体工作。东吴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经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并无明显不当,原告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完成审核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其他异议亦不能成立,因为补偿方案的修改没有完全考虑到哪一户的具体意见而否定整个补偿方案的修改过程,这种论断显然缺乏客观性。同样,虽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照片予以否认,但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不能因为原告的否认而否定被告对补偿方案以及修改情况的公布。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原告质证意见:根据国务院有关意见,重大决策应集体讨论,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而非房屋征收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本案而言,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制、信访、规划、土地、建设、发改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补偿方案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评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至于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原告称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违法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四)一般缴款书,证明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原告质证意见,征收补偿资金严重不足。

本院认证意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以补偿安置方案为标准进行补偿,原告称征收补偿资金严重不足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