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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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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庆华、董秋营、谢红旗、刘艳红、谢金蓄、谢承举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一案二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上诉人谢庆华、董秋营、谢红旗、刘艳红、谢金蓄、谢承举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5-22 18:17:4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

上诉人庆华、董秋营、谢红旗、刘艳红、谢金蓄、谢承举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8:17:4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庆华,男,汉族,1946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红旗,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艳红,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秋营,女,汉族,1952年9月14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金蓄,女,汉族,1005年12月26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承举,男,汉族,2011年1月7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谢庆华、董秋营、谢红旗、刘艳红、谢金蓄、谢承举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谢庆华、董秋营、谢红旗、刘艳红、谢金蓄、谢承举称,上诉人系一家人,全部都参加了新农合,均符合享受财政补贴30元的条件,但后谢乡政府以上诉人全家阻挠政府征地为由,未向上诉人发放每人30元财政补贴。上诉人为此提起行政复议。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行初字第1号裁定,指令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谢庆华等六人向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行政复议,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做答复,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行初字第1号裁定;

二、本案由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审  判  员  邢  芳

二O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