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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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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广林因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行告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上诉人陈广林因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行告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5-22 18:15:38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广林,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

上诉人陈广林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行告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8:15:38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广林,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上诉人陈广林因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行告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乡(镇)政府的职责为依请求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诉称的龙城镇政府违反《土地承包法》一直不解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村委会剥夺的问题,以及龙城镇政府对外组人、外乡人占用起诉人组土地不管不问的行为属于未履行调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起诉人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对起诉人要求确认龙城镇政府在起诉人有困难时不去救助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中起诉人并未提出其向龙城镇政府提出救助申请的证据,且在法院责令补正后未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对此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对要求赔偿15年(1998—2012年)政府的扶贫救济款54750元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这两项诉讼请求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由上文可知,本案中起诉人要求确认龙城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受理,故起诉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本院也不应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陈广林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陈广林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裁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违背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违背了司法体制改革,信访体制改革的精神,违背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意见》的规定。3、龙城镇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4、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造成矛盾升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进行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乡(镇)政府的职责为依请求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诉称的龙城镇政府违反《土地承包法》一直不解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村委会剥夺的问题,以及龙城镇政府对外组人、外乡人占用起诉人组土地不管不问的行为属于未履行调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上诉人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     对上诉人要求确认龙城镇政府在上诉人有困难时不去救助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向龙城镇政府提出救助申请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对此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对要求赔偿15年(1998—2012年)政府的扶贫救济款54750元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这两项诉讼请求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龙城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属于不予受理的范畴,故其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也不应受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不予受理陈广林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陈广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庆

审  判  员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O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