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陈广林诉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漯公(龙城)行罚决字第(2013)026号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8:14:39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初字第28号 起诉人陈广林诉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漯公(龙城)行罚决字第(2013)026号行政处罚一案,郾城区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亦未作出裁定,起诉人陈广林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