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2 18:12:48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漯行初字第30号 起诉人郏海臣,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2014年4月14日,本院收到郏海臣的起诉状,起诉人郏海臣称,郏海臣因停岗留编的身份,与单位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在绩效工资问题上发生纠纷,郏海臣认为没有工资,健康权、生存权受到侵犯,为此申请漯河市人民政府要求调查处理,但漯河市人民政府不作为。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漯河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郏海臣因绩效工资问题与学校发生纠纷,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第一个途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规定: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个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郏海臣如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处理。郏海臣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据此,市政府应当处理。本院认为,郏海臣的绩效工资是否应当发放,是否是其合法权益尚无法认定,不适用第三十八条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综上,郏海臣起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郏海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杨国庆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芳(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