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县原店镇农工贸实业公司诉被告陕县人民政府、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6:20:52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辖字第4号 关于原告陕县原店镇农工贸实业公司诉被告陕县人民政府、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土地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