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王小舟、王小营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文裕乡人民政府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0:35:51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辖字第3号 关于原告王小舟、王小营诉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文裕乡人民政府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