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2 10:31:0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东江,男,汉族,1975年9月4日生,农民,住卢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组织机构代码:00582814-9。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殿龙,该局狮子坪派出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牛长水,该局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余秀云,女,汉族,1946年12月17日生,农民,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罗玉群,系余秀云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内容为有权开庭、陈述、答辩、调解、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杜东江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东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东江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东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东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洁梅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肖爱祥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