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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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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东江因治安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杜东江因治安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5-22 10:31:0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东江,男,汉族,1975年9月4日生,农民,住卢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东江治安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0:31:0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东江,男,汉族,1975年9月4日生,农民,住卢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组织机构代码:00582814-9。

法定代表人:宋福栓,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殿龙,该局狮子坪派出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牛长水,该局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余秀云,女,汉族,1946年12月17日生,农民,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罗玉群,系余秀云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内容为有权开庭、陈述、答辩、调解、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杜东江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东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东江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东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东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洁梅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肖爱祥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