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郑宝峡、种学成、王振峰、李层峡、郑小平、郑刚兴、王建峰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2 10:15:09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辖字第2号
关于原告郑宝峡、种学成、王振峰、李层峡、郑小平、郑刚兴、王建峰诉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