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5-26 10:29:05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叶行初字第89号 法定代表人安跃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双利,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法定代表人刘广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彦甫,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宝丰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先刚,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机构代码87200343-6。 代表人姬中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峰,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司新军,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职工。 原告河南省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宝丰县房管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以下简称宝丰县支行)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及第三人宝丰县支行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军涛、魏双利,被告宝丰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彦甫、王先刚,第三人宝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司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宝房决(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原告龙腾公司诉称,2012年6月21日,原告龙腾公司在河南省泓盛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以362万元成交价格竞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委托拍卖的债权标的“宝丰商城(房地产)”,同日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之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委托第三人宝丰县支行与原告龙腾公司共同向被告宝丰县房管局提出申请,为竞买标的办理房权证书。宝丰县房管局受理审核后,于2012年12月13日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了宝房权证宝丰字第12001110、12001111、120011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13年3月22日,原告龙腾公司收到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下发的宝房告(2013)字第002号“告知书”,拟撤销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龙腾公司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理由,但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仍然在2013年3月28日,作出了(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撤销了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龙腾公司认为被告宝丰县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实事根据和法律依据,该房产是第三人宝丰县支行依据(2000)平经初字16号民事判决书,(2000)平执字第125-5号执行通知书、(2000)平执字第12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取得的,且在处置该资产的过程中已进行过合法评估,后第三人宝丰县支行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资产进行拍卖,原告龙腾公司通过竞买取得该房产,原告龙腾公司所取得的房产是依据拍卖程序取得的,且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没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仅有进行物权登记的职权,对拍卖行为是否违法,无权审查,以拍卖行为违法为由撤销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的房权证,显属超越职权。拍卖公司建议撤回拍卖,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拍卖公司无权认定拍卖当事人违约的权利,况且原告并没有违约行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在过户前已一次性支付了房屋价款,至于安置职工问题要等土地、房产全部办理过户手续后履行。现在只办理了房屋过户,土地还没有过户,处于待定状态,原告龙腾公司还不具备安置职工的条件。拍卖公司撤回拍卖没有法律依据,拍卖公司与宝丰县支行、龙腾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未经委托方和买受方同意擅自撤回拍卖,无任何法律效力。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依据第三人宝丰县支行的撤证申请,撤销为原告龙腾公司颁发的房屋登记所有权证无事实根据。宝丰县支行提出撤证申请时,已不是该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2012年12月13日过户给原告龙腾公司后,已丧失了所有权,所以无权对原告龙腾公司的房权证提出撤销申请。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在给宝丰县委、县政府关于该案的情况报告中,也认为当时办证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撤证行为是因为案外人的信访及县领导为求稳定作出的错误决定造成的。被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撤销原告龙腾公司的房权证,属适用法律不当。原告龙腾公司竞买该争议房产至今,并没有任何一方拍卖当事人向任何一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提起过起诉、复议或仲裁,更没有任何一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作出过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获取房屋登记。原告龙腾公司是通过依法竞买取得的房屋,系善意取得。被告宝丰县房管局的撤销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明显超越职权,请求撤销宝房决(2013)字第002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以维护原告龙腾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龙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2000)平执字第125-5号民事裁定书;2、(2000)平执字第12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3、送达证,该组证据证明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已于2000年12月20日裁定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协助执行过户给第三人宝丰县支行,并已向被告宝丰县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二组:1、宝丰县支行通告一份,证明农行平顶山市分行委托宝丰县支行按上级要求对该资产予以处置;2、拍卖公司收据一份,证明原告龙腾公司向拍卖公司交纳10万元拍卖费;3、拍卖资料一份;4、拍卖确认书一份;3-4号证据证实原告龙腾公司经依法拍卖取得了本案涉及房产的所有权。第三组:1、原告龙腾公司在办证过程中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和支付拍卖价款的相关票据,证明原告龙腾公司已向国家有关机关缴纳了办证所需的各种费用,并按约定向宝丰县支行支付了拍卖价款;2、12001102号房权证;3、12001103号房权证;4、12001104号房权证。2-4号证据证明被告宝丰县房管局基于法院的执行行为,将宝丰商城房产转移过户给宝丰县支行,使宝丰县支行取得了房权证;5、12001110号房权证;6、12001111号房权证;7、12001112号房权证。5-7号证据证实原告龙腾公司是基于拍卖行为而取得该争议房产,被告宝丰县房管局依法将第三人宝丰县支行所有的房屋转移过户给原告龙腾公司,使原告龙腾公司获取了以上房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