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5-23 15:32:59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兆。 委托代理人陈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慧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金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兆因诉一审被告方城县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兆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佳、韩慧敏,被上诉人方城县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