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兆为方城县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张兆为方城县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5-23 15:32:59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兆。 委托代理人陈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慧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

张兆方城县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3 15:32:59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0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兆

委托代理人陈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慧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金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兆因诉一审被告方城县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兆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佳、韩慧敏,被上诉人方城县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尹 乐 敬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