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杰诉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3 09:59:0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杰,男。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然,女,原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男,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会鹏,男。 上诉人王会杰诉被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会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