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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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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杰诉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王会杰诉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5-23 09:59:0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王会杰诉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5-23 09:59:0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然,女,原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男,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原审第三人李志锋,男。

委托代理人王会鹏,男。

上诉人王会杰诉被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会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