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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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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义珍与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陈存才、周现恩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卞义珍与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陈存才、周现恩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6-09 15:51:06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义珍,男,194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卞义珍与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陈存才、周现恩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6-09 15:51:06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义珍,男,194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黄县田氏镇。

法定代表人冯小鹏,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存才(曾用名陈二存),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审第三人周现恩,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上诉人卞义珍、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和(2013)内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阎丽杰

代理审判员   袁武明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一四年 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责任编辑:国平